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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12项措施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

2019-10-30 11:22:21    来源:中宏网

10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化外汇管理、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政策,相关文件已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公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国际收支司司长王春英近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今年以来,外汇局先后出台了深化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限制,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等多项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王春英介绍,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外汇管理措施共有12项,包括6项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和6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措施。

其中,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包括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和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方面,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为信用良好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自主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外汇局已于2019年初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浙江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据试点银行反映,可节约企业单证准备和审核时间50%以上。本次改革将试点地区扩大至条件成熟的其他地区,并将试点业务范围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扩大至服务贸易外汇收支。

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方面,允许年度货物贸易规模在2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不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预计这一政策将惠及支付机构95%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客户。外汇局、银行将利用科技手段查验货物贸易收支真实性,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方面,取消企业向外汇局报告业务初期进出口与外汇收支对应情况的要求。同时,贸易信贷等特殊业务报告全部实现网上办理。

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方面,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简化出口收入入账手续,企业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外汇结算账户或结汇。

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方面,对于有贸易外汇结算需求的企业分支机构,可参照企业法人要求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方面,承包工程企业可将境外不同工程项目资金集中管理,调配使用,便利企业盘活境外沉淀资金,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

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措施包括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便利部分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和推进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

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是指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即除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遵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要求及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包括使用资本金新设子公司或并购境内其他企业等。

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方面,试点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境外上市资金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由试点银行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目前,该试点已在上海、天津等12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此次改革将试点范围扩大至2019年新设的6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上海市全辖。

便利部分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方面,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时,可直接在银行办理转让对价款结汇使用手续,无需提交资金使用的证明材料。境外投资者为竞标或达成交易而汇入的保证金,在竞标成功或交易达成后,可直接用于其境内合法出资或支付对价,也可结汇支付,无需原路退回。

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方面,将企业外债注销登记由外汇局办理改为直接到银行办理,取消企业需在1个月内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的时间要求。拟先行在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借入逐笔登记要求,试点地区企业可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并在净资产2倍内自行借、用、还外债资金。

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方面,企业在符合审慎监管要求情况下,可在银行开立多个账户,满足企业不同资金管理需求。

推进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方面,按照风险可控、审慎管理原则,拟在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试点,将可跨境转出的信贷资产范围,从银行不良债权扩大至贸易融资。

关键词: 外汇管理 跨境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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