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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信息:法治快评:深挖金隆金行背后以8%年化收益诱惑百姓投资是否非法集资?严重失实

2022-08-20 09:40:01    来源:百家说法

本刊评论员: 陈 冰

一个优秀的企业想获得良好知名度和美誉度,不仅靠诚信经营,还得靠日积月累的用心投入,成本巨大。而另一方面,因为互联网提供的自由、开放,自媒体平台对企业进行言论攻击的行为却比以往更加便利,成本低廉。别有用心的竞争对手,暗藏私心的员工,谁都可能在背后给企业“插上一刀”。


(相关资料图)

近日,网络上一篇题为《深挖金隆金行背后,以8%年化收益诱惑老百姓投资是否非法集资?》一文,引发网民关注。该文内容上半部分:以小编的名义,通过截图形式,展示金隆金行开业图片,同时将企业注册信息以及法人代表晒在网上。该文下半部分:以河北“黄金佳集团”违法被查处的情形成文。该文被指利用网络媒体诋毁企业商业信誉,和企业法人代表声誉。该文凸显三大特点,引发质疑。

质疑之一:无违法事实,推测企业“违法”

根据该文内容,作者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证实金隆金行经营违法的前提下,以“深挖金隆金行背后”以8%年化收益诱惑老百姓投资是否非法集资?一文为题,以“怀疑”+“反问”的模式,以此来“推测”企业经营“违法”;文不对题,文章内容“深挖”了半天,没有挖出企业“违法”的事实依据内容。深挖金隆金行背后,8%年化收益难道违法吗?很明显,该文作者“用心良苦”用其他企业违法,来“影射”主观臆测,推测金隆金行企业涉嫌违法,以此来诋毁企业商业声誉。违不违法不能依据“推测”或 “怀疑”,违不违法,得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没有“违法事实”推测企业“违法”,内容严重失实。我国遵循罪行法定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质疑之二:企业8%年化收益,不涉及“非法集资”

在全国珠宝玉器黄金行业,年化收益8%的企业比比皆是,难道都是诱惑,都是非法集资?二者没有必然联系。不能以企业年化收益的多少,就推测是非法集资。企业年化收益,是企业经营管理的结果。企业盈利还是亏损,是企业经营产生的效益结果。企业年化收益的高与低,是企业自主经营的结果。是非法集资,还是合法融资,经营是违法还是合法,都与企业年化收益的高低,没有任何关联关系。因此,企业8%年化收益,不涉及“非法集资”,相关内容不实。

质疑之三:将合法企业与违法企业捆绑一起报道,损害合法企业声誉,是诋毁行为

一个是合法经营的企业,一个是被查处的违法企业。两个本不相干的企业,被作者捆绑在一起报道。再以一个醒目的标题,反问的方式“推测、怀疑”合法企业涉嫌违法,这样的报道表达方式,无疑是炒作,诋毁合法企业形象。这篇文章看似正义,其实质以“推测、怀疑”方式,将合法经营的企业金隆金行与违法经营被查处的企业“黄金佳投资公司”捆绑在一起报道,以此损害合法企业声誉,是诋毁金隆金行企业的行为。借“违法企业”之手,损毁“合法企业”之名。欲整垮合法企业而后快”,内容严重失实。

评论:利用网络社交平台进行商业诋毁,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刊评论员认为,法治快评:深挖金隆金行背后,以8%年化收益诱惑老百姓投资是否非法集资?此文严重失实。网络评价,决定企业商业信誉。发布商业评论是市场消费者的言论自由,但是并非不受限制,否则就可能涉及商业诋毁,必须出于正当目的,客观、真实地进行评论,不得误导公众和损害企业商誉。本案中,所谓小编,通过个人社交账号伪装成消费者以记事的口吻来诋毁金隆金行,在网络信息公开的环境下,商业诋毁信息在网络上快速流传,导致金隆金行的商业信誉受到严重损害。

网络发文,不是法外之地,企业商业信誉决定企业成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键词: 非法集资 商业信誉 严重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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