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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挂牌记录才可上路 这些新规你必须知道!

2020-06-16 14:16:03    来源:瑞昌城事

12月18日,九江市召开《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会议宣读了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和九江市人大常委会公告,解读了《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该《条例》分为总则、通行条件、通行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等五个章节,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规定了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立体交通,优化城市路网结构,在车流量大、容易拥堵的路口、路段应当建设立交互通,在行人流量大、同行频繁的路口、路段应当建设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过街设施。

同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对城区支路、小街、窄巷等容易引起交通拥堵的路段进行改造、连通,完善道路微循环交通网络。禁止通过安装地锁、摆放路障等形式将停车泊位据为己有;禁止将停车泊位改作其他用途。

电动车是我市道路交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全市约有100万辆左右电动车,做好电动车管理是保障道路畅通和通行安全的重要内容。

此次出台的条例第三章第二节对电动车作出通行规定: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列入江西省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经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挂牌后方可上城市道路行驶。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未列入江西省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在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前购买的,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止2023年5月1日;在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购买的,不予发放临时通行标志,不得上城市道路行驶。

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元罚款。

对国家暂未出台标准的三轮、四轮等电动车,在低速电动车国家标准以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前,发放临时通行标志;发布后按照规定执行。

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的车辆上城市道路行驶,免费办理上牌登记,上牌登记经费由财政保障。过渡期满后,不得上城市道路行驶。

本条例除了对机动车、非机动车、电动车、行人等作出通行规定,还对违法行为制定了具体的罚则。

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行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观看视频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使用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元罚款;

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30元罚款;

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驾驶非机动车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罚款;

非机动车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专用车道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在城市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平衡车等滑行工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元罚款。

记者了解到,虽然条例对多种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金额不大,但是一旦发现违法行为,除了罚款,还将计入个人违法记录,影响到今后的个人信用。

关键词: 电动车挂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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