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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业务实施办法发布 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2020-08-05 13:23:4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在昨日举行的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发言人常德鹏表示,证监会近日指导沪深交易所分别联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股转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发布了《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将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主体范围由创新创业公司扩展至非上市公司,旨在扩大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范围,支持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

据了解,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发行主体及适用范围。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为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执行。

二是明确发行方式。可转换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之前及转股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

三是明确各方机构的职责分工。发行人为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的,交易所确认其是否符合挂牌条件时,向股转公司征询意见。

四是明确转股流程。实施办法就股转公司挂牌公司和非挂牌公司两类不同的发行主体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转股操作流程。

五是明确信息披露要求。根据可转债的特殊性,明确各方在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及持续性义务。

六是明确与创新创业可转换债券试点衔接事项。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按照《实施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7〕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办法不对转股价格及确定方式作出具体限定,支持发行人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转股价格,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证监会发言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通过培训、走访等方式,推广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工具,加大资本市场服务民营企业融资的力度,提高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融资的能力。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推出是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缓解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后续,上交所将在证监会领导下,继续落实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探索债券市场服务支持新模式,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深交所注重发挥债券市场功能,改善民营企业融资环境、满足民营企业发展需求。深交所将继续按照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根据深市民营企业相对聚集的特点,不断总结服务民营企业的经验优势,持续完善债券市场机制体制,推动债券市场产品创新,丰富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助力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多元化产品供给实现更好发展。

股转公司新闻发言人表示,本次非公开可转债制度的出台,是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新举措,有利于拓宽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丰富资本形成机制。新三板是我国资本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服务民营企业的主阵地,非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推出把新三板市场的各层次挂牌公司纳入发行主体范畴,将进一步强化新三板市场融资功能。下一步,股转公司将在证监会的领导下,以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为出发点,聚焦完善市场融资功能,研究推出新三板定向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进一步丰富融资工具,更好推动中小微企业利用新三板实现发展。

关键词: 非公开发行 上市公司 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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