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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发布 可转债监管开始步入新阶段

2021-01-14 10:31:50    来源:中国商报

证监会近日宣布,为落实新证券法的规定,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各项制度,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可转债是一种兼具债权凭证和股权凭证双重性质的混合证券。可转债为企业募集资金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其在制度设计上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只是简单适用普通债券交易规则,交易宽松度远大于股票交易,与其“股性”并不匹配。随着持有人不断转股,债券存续规模逐渐缩小,因而易被炒作或者操纵。再加上可转债持有人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投资者保护方面也存在问题。因此,有必要尽快出台规章,对可转债进行系统规制。

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通过完善交易制度,强化投资者保护,夯实可转债基础制度,完善交易转让、投资者适当性、监测监控等制度安排,防范交易风险;遵循“三公”原则,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赎回回售、受托管理等各项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将新三板一并纳入调整范围,为未来市场的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依据,并对交易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等提出原则性的要求,为证券交易场所完善配套规则预留空间。解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适应、交易制度缺乏制衡等问题。

而且管理办法主要针对二级市场交易环节进行了完善,有利于防范和抑制投机,防范市场风险,对一级市场也会有积极促进作用,利于可转债投融资功能的发挥。监管部门要明确职责,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同时要根据正股所属板块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制定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明确强制赎回条款触发前后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证券交易场所的风险监测职责等。市场期待管理办法的出台,以促进可转债的规范发展。

另外,管理办法还压实交易所责任,预计交易所配套规则将较快出台。办法规定,证券交易场所应当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制定交易规则,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证券交易场所应当根据可转债的特点及正股所属板块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制定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对可转债的投资者适当性条件及会员客户管理要求作出规定。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加强对可转债交易的风险监测,建立跨正股与可转债的监测机制,并根据可转债的特点制定针对性的异常波动指标。根据业务规则采取临时停牌等处置措施。有关部门应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要求,支持可转债市场规范发展,丰富企业直接融资工具,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可转债市场秩序的行为,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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