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保险公司销售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不得与银行储蓄、银行理财等进行收益简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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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婷婷 胡永新)为进一步规范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1月4日,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了《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共八章三十二条。其中明确了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应当按照设计类型,对产品宣传材料、保障水平、利益演示等内容进行详细披露,充分揭示产品的长期属性和各类风险特征,并明示交费方式、退保损失等产品关键内容。同时,明确要求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均应制定产品说明书。
《规则》明确,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应当按照设计类型,对产品保障水平、利益演示等内容进行详细披露,充分揭示产品的长期属性和各类风险特征,并明示交费方式、退保损失等产品关键内容。
保险公司销售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说明书。其中,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根据要求演示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
保险公司向个人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的,所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由投保人通过线上或者线下形式,全文抄录或者其他方式录入语句“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并签字确认。
保险公司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的,应当在公司官方网站、公司官方公众服务号等自营平台为投保人提供保单状态报告、红利通知等信息查询路径,并按投保人要求,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形式,及时将相关利益信息材料送达投保人。
保险公司销售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不得与银行储蓄、银行理财、基金、国债等进行收益简单比较,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误导宣传。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向投保人提供投诉电话或者其他投诉渠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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