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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本月起正式施行 执法“首案”办结

2022-07-05 11:38:34    来源:宁波日报

建筑垃圾处置问题是新型城市化进程中的难点,也是影响城市建设和市民生产生活的堵点。《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本月起正式施行,执法“首案”已办结。这部《条例》有哪些亮点?建筑垃圾的处置和监管有哪些新变化?记者为此走访了相关部门,请有关专家对新政进行解读。

建筑垃圾“谁产生谁付费”

《条例》实施以后,包括装修垃圾在内的建筑垃圾产生者,将不能再“率性而为”,且要付出成本的代价。

《条例》结合我市管理实际需要,将建筑垃圾分为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两大类。

其中,建设工程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主要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弃料和拆除弃料。装修垃圾,是指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条例》明确了建筑垃圾管理的基本原则,那就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并对建立全过程监管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同时明确了“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即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建筑垃圾处理费用。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协商处理费用时,可以参考相关行业协会发布的建筑垃圾处理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

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针对建筑垃圾利用、消纳等场所数量少、容量小、利用率低等突出问题,《条例》首先提出在规划上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各地编制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明确建筑垃圾车船驳运码头和工程泥浆固化、资源化利用、消纳场所等设施布局、规模和用地面积等要求,并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同时,《条例》对政府推进建筑垃圾消纳、资源化利用等场所和建筑垃圾车船驳运码头的建设、保障建设项目用地供给、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纳入科技发展规划等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还明确了技术监测监控设备设置要求,提出相关施工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技术监测监控设备,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强化对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的监管。

力促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为实现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条例》主要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改进建筑设计、施工方式,具体包括: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优化建筑设计,改进建设工艺,提高建筑物的耐久性,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鼓励优先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以及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得超过限额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建筑垃圾排放限额技术规范。

鼓励施工单位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排放。

二是编制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通过优化城市建设规划标高,为减少建筑垃圾排放、促进直接利用创造条件。

三是建立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

《条例》明确了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的具体内容、备案时间、公示等要求,确保施工单位在施工开始前,对建筑垃圾产生量、处理方式、利用和处置路径有明确的计划安排,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全过程监督。

规范建筑垃圾贮存和运输

为解决建筑垃圾乱堆放、运输市场不规范、偷倒乱排等问题,《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明确施工单位贮存、清运的规范化要求。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设工程垃圾贮存、清运;建设工程垃圾在施工工地外临时贮存的,应当依法取得临时用地许可。

建立装修垃圾责任管理制度。装修垃圾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条例》对装修垃圾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以及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作了具体规定。

完善建筑垃圾运输监管措施。《条例》对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条件、程序,以及运输时间、路线核定、作业要求和安装使用技术检测监控设备等作了具体规定。此外,还对建筑垃圾水路运输相关要求作了规定。

提高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能力

统计显示,去年全市共产生建筑垃圾1.1亿吨,其中绝大部分是可以回收利用的。

针对目前存在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之间对接困难、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消纳场所建设滞后、一些区(县、市)建筑垃圾封闭化利用处置现象比较突出等问题,《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创设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供需对接的有效途径。需要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的企业,可以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发布利用需求信息,施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对接,相关利用协议信息应及时在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登记。

二是明确分类利用方式。《条例》对建筑垃圾分类利用作了具体规定,确实无法利用的,应当交由无害化处理、消纳场所处置。

此外,《条例》还提出由市政府统筹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县、市)利用机制,由区(县、市)政府建立建筑垃圾属地消纳处置机制,并协商确定跨区(县、市)消纳处置等内容。

违法行为最高可处百万元罚款

根据《固废法》和国家、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条例》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中转场所,违法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等各类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其中,违反《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运输等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规定义务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确立“数字化”全监管原则

《条例》确立了“数字化”全监管原则,对建筑垃圾“源头”“运输”和“终端”明确了数字化监管要求。

“源头”和“终端”应当设置运输车辆出入场所的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技术检测监控设备,并将技术检测监控设备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筑垃圾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卫星定位、自动计重、安全管理监控等车载装置设备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装修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将装修垃圾产生源头、运输时间和资源化利用场所等信息及时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登记。

“针对建筑垃圾处置涉域面积广、监管对象流动性大、监管方式单一、处置效率低下等问题,我们开发建设了建筑垃圾处置智管服务应用平台,利用立体化物联设施,运用大数据、视频分析等技术,融合‘两点一线’监管过程各要素,构建‘一屏观全域、一网管全程、一舱点到底’的整体架构,去年4月率先在全省上线运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据悉,监管服务平台运用工地视频设备、号牌识别设备、车货称重检测设备、车载全球定位系统等设备和技术,采集车辆牌照、运土量、运行轨迹等数据,智能分析源头备案、车辆核准、车辆超载、偏离路线、处置场地满溢等信息,实施“两点一线”全程实时监控、闭环监管;同时通过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制度,实现与其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信息互通共享,形成强有力的合作联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建筑垃圾智慧化、精细化管理。

关键词: 建筑垃圾 政务服务 装修垃圾 数字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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