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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新视野】港府筑巢引凤下,赴港投资法律Tips之税务篇(下)

2022-12-20 19:43:04    来源:俗人俗事不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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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在跨境交易中常常涉及的法域,其受青睐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其税收制度相比很多在岸法域极具吸引力。在税务篇(下)中,我们将介绍香港近年新推出的基金统一税务豁免制度以及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


【资料图】

作者:姚平平 张珉 徐振梁

系列导语

香港承袭英美普通法,法治完善,多次蝉联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国际顶尖专业人才汇集,又“背靠内地、联通世界”,参与内地的庞大市场,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过去几年里,由于各种复杂原因,香港发展势能和边际不断承压。值此时期,香港特首李家超于2022年10月发表了其首份施政报告,放眼香港未来,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特别是,在招商引才方面,为强化香港的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发展动能,吸引内地更多优质企业及高端人才来港发展,香港政府将全力构建新体系,推出一系列新措施,包括:

成立「引进重点企业办公室」,专责向内地和海外的重点企业提供特别配套措施和一站式服务,以引进到港; 从「未来基金」拨出300 亿元, 成立「共同投资基金」, 以引进和投资落户香港的企业; 成立「人才服务窗口」, 专责制订并统筹招揽内地和海外人才的策略和工作,以及向来港人才提供一站式支援; 推出「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罗致高端人才来港发展; 退还合资格外来人才在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前在港置业已缴付额外的印花税(实施前非永久居民购房印花税可高达30%),助力人才在港扎根。

借此之际,我们特推出本「港府筑巢引凤,赴港投资法律Tips」系列文章,向大家介绍在香港落地发展及投资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如何在香港设立公司、香港税负如何、用工方面需特别注意的事项、如何办理签证、公司运营中的用户隐私问题等,期望对大家来香港发展有所助益。

本篇为本系列文章的第三篇,我们将为大家介绍香港税法制度的一些问题。

香港是在跨境交易中常常涉及的法域,其受青睐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其税收制度相比很多在岸法域极具吸引力。在本税务篇(下)中,我们将介绍香港近年新推出的基金统一税务豁免制度以及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

一、基金统一税务豁免制度

自《2019年税务(豁免基金缴付利得税)(修订)条例》(以下简称“ 统一税务豁免条例”)生效起,香港的所有基金,无论其结构、中央管理和控制地点、规模或其服务的目的如何,只要符合特定条件,都将享有利得税豁免。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

1. 符合统一税务豁免条例下“基金”的定义;

2. 所产生的利润须来自合资格交易或以5%为限的附带交易(如该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则为不属税务条例附表16C指明类别资产的交易);

3. 合资格交易由指明人士在香港进行或安排或者该基金符合“合资格投资基金”的定义。

1. 符合统一税务豁免条例下“基金”的定义

统一税务豁免条例下“基金”的定义如下:如就任何财产而作出的安排,在某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的所有时间,均符合以下说明,则该安排就该课税年度而言,即属基金——

(a) 有以下两种或其中一种情况——

(i) 根据该安排,所涉财产整体上是由营办该安排的人(或代该人)管理的;

(ii) 根据该安排,参加该安排的人(参与者)的供款,以及用以付款给他们的利润或收益,是汇集的;

(b) 根据该安排,参与者对所涉财产的管理并无日常控制(不论他们是否有权就上述管理获谘询,或是否有权就上述管理作出指示);及

(c) 该安排的目的或作用(或其佯称的目的或作用),是使参与者能够(不论借取得上述财产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权利、权益、所有权或利益,或借其他方式)分享或收取——

(i) 声称从(或声称相当可能会从)上述财产或其任何部分的取得、持有、管理或处置而产生的利润、收益或其他回报,或声称从(或声称相当可能会从)任何该等利润、收益或其他回报支付的款项;或

(ii) 从上述财产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权利、权益、所有权或利益的取得、持有、处置或赎回而产生的款项或其他回报,或因行使该等权利、权益、所有权或利益的任何权利而产生的款项或其他回报,或因该等权利、权益、所有权或利益届满而产生的款项或其他回报。

整体而言,基金的界定范围足以包含本质为集体投资计划(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的相关安排。

2. 合资格交易

合资格交易是指属于税务条例附表16C指明的类别的资产的交易。

附表16C指明的资产类别包括:

1. 证券

2. 私人公司的(或私人公司发行的)股份、股额、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据

3. 期货合约

4. 符合以下说明的外汇交易合约:在该合约下,合约各方协定在某特定日期,兑换不同货币

5. 存款(以放债业务的形式作出的存款除外)

6. 存放于银行《(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所界定者)的存款

7.《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所界定的存款证

8. 交易所买卖商品

9. 外币

10.《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所界定的场外衍生工具产品

11. 由伙伴基金与创基公司根据创基计划共同投资的获投资公司的股份

附带交易则是指附带于进行合资格交易的交易。基金由于附带交易所产生的营业收入不得超过其来自合资格交易和附带交易的营业收入总和的5%,如果超过5%,则税务豁免不适用于从附带交易赚取的应评税利润。

3. 合资格交易由指明人士在香港进行或安排或者该基金符合“合资格投资基金”的定义

指明人士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V部获发牌经营受规管活动的业务的法团,亦指根据该条例第V部获注册经营任何受规管活动的业务的认可财务机构。

合资格投资基金指符合以下说明的基金——

(a) 在权益出售最终截止日之后的所有时间——

(i) 有多于4名投资者;及

(ii) 由投资者作出的资本认缴,超过资本认缴总额的90%;及

(b) 管限该基金运作的协议规定,该基金的交易所产生的、经减去可归因于发起人及发起人的相联者投放资本的部分(而该部分是与可归因于投资者的投放资本的部分相称的)的净收益中不超过30%的数额,将会由有关发起人及发起人的相联者收取。

如果基金因符合以上所需条件而获税务豁免,其持有的特殊目的实体也可能享受税务豁免,享受的范围限于基金对该等特殊目的实体持有的所有权权益比例。

二、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

在基金统一税务豁免制度的基础上,香港还引入了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该制度可以概括为附带权益如产生自“合资格私人公司交易”,并由“香港金融管理局核证的基金”或由政府成立的“创科创投基金公司”分配,且“合资格附带权益收取者”在香港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并符合“实质活动要求”,则“具资格附带权益”可享0(零)的利得税税率。

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对附带权益的概念、附带权益发放者、收取者、交易性质、实质活动地点等都提出了要求。下面我们将分别介绍这些要求。

1. 具资格附带权益的概念

“具资格附带权益”被界定为约定基金运营的协议中规定的,某人士在基金投资回报达到门槛回报率(hurdle rate)的前提下基于基金投资产生的利润所收取的可变动的报酬(而且对该基金的外部投资者的回报也是参照该等利润决定的)。

门槛回报率指投资在某经核证投资基金或某指明实体的优先回报率,而该回报率是在管限该基金或实体的运作的协议内订定的。

2. 附带权益发放者——经核证投资基金及创科创投基金公司

合资格附带权益支付人包括两个类别,一是符合《税务条例》第20AM条下“基金”定义的基金,且有关基金须经金融管理局核证为符合其发布的核证准则的基金(“ 经核证投资基金”),以及经核证投资基金的关联方;二是香港政府创新科技署设立的创科创投基金公司。合资格附带权益支付人所分配的款项可根据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获得税务宽减。

3. 附带权益收取者——持牌法团、特定非持牌人士及其雇员等

以下在香港向经核证投资基金或创科创投基金公司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或安排在香港提供该等服务的人士,可符合资格享有税务宽减:

(a) 就从事受规管活动获证监会发牌的法团或获注册经营受规管活动业务的认可财务机构;

(b) 任何在香港向属“合资格投资基金”的经核证投资基金或创科创投基金公司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或安排在香港提供该等服务的非持牌人士;以及

(c) 受雇于前述两类合资格人士或其相联法团或合伙,并代表合资格人士在香港向经核证投资基金或创科创投基金公司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以取得应课税入息的个人。

4. 交易性质——经核证投资基金的合资格交易

只有因应进行以下交易所衍生的具资格附带权益,才符合资格获得税务宽减:

(a)《税务条例》附表16C所指明的私人公司的(或私人公司发行的)股份、股额、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据;

(b) 纯粹持有(不论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和管理一间或多于一间获投资私人公司的特定目的实体或中间特定目的实体的股份或相关权益;

(c) 由上文第(b)项所述的特定目的实体或中间特定目的实体持有的获投资私人公司的(或该公司发行的)股份、股额、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据;或

(d) 进行上文第(a)至(c)项所述合资格交易所附带的交易,但是来自附带交易的营业收入,不得超过来自合资格交易和附带交易的总营业收入的5%。

此外,合资格交易须符合税务条例下的统一基金税务豁免条件,其所产生的具资格附带权益才可获得税务宽减。

5. 服务范围——投资管理服务

具资格附带权益必须是从在香港向经核证投资基金或创科创投基金公司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中获得,方可符合资格获税务宽减。投资管理服务的范围包括:

(a) 为相关基金向外部投资者或潜在外部投资者筹措资金;

(b) 对相关基金的潜在投资进行研究,并提供意见;

(c) 为相关基金取得、管理或处置财产或投资;以及

(d) 代相关基金行事,协助所投资的实体筹集资金。

6. 实质活动地点——香港

合资格附带权益收取者需证明其产生收入的核心活动在香港进行。合资格附带权益收取者须在相关课税年度内满足以下实质活动要求,以适用税务宽减安排:

(a) 在每个相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在港全职雇员平均人数被税务局认为是足够的且不少于2名;以及

(b) 在每个相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因在香港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承付的本地营运开支总额被税务局认为是足够的且不少于200万港元。

设立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是香港继新设有限合伙基金等组织形式、设立基金统一税务豁免制度后的又一重大举措,旨在把香港发展为重要的私募基金枢纽,吸引更多私募基金在香港营运,从而促进基金行业和相关行业的发展,产生经济效益。自有限合伙基金制度施行以来,越来越多的基金管理人选择在香港设立有限合伙基金。这些于香港注册的有限合伙基金在满足附带权益税务宽减条件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比如身为持牌法团的投资经理可以作为附带权益收取者、服务范围满足投资管理服务要求、实质活动地点容易满足在香港的要求等等。

三、小结

我们预计在统一基金税务豁免制度以及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的影响下,未来将有更多的私募基金在香港运营或设立。随着香港的税务制度日益完善,香港在跨境交易中的地位将进一步提升。

系列结语

香港作为最发达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一直保持着极强的灵活性和韧性。可以预见,未来香港将在发挥法治健全、市场自由、营商环境高效、开放及公平的优势基础上,增强发展动能,实现新的飞跃。

作者简介

姚平平 律师

香港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私募股权和投资基金, 香港和境外资本市场, 跨境投资并购

张珉 律师

香港办公室 顾问

业务领域:私募股权和投资基金, 跨境投资并购, 香港和境外资本市场

徐振梁 律师

香港办公室 顾问

业务领域:私募股权和投资基金, 跨境投资并购, 香港和境外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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